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咨询文件要点

215月2021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发表咨询意见书,建议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引入发牌制度。泰德威律师事务所科技和监管合规部门的合伙人石川律师Pádraig Walsh律师及注册外国律师黄颖麟律师总结了新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的主要特点。

哪些活动将受到监管?

任何人士如有意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受规管业务,必须先取得虚拟资产服务牌照。拟议的监管业务包括:

  • 进行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的交易;
  • 进行一种或多种虚拟资产互相交易;
  • 转移虚拟资产;
  • 为虚拟资产提供托管或管理服务,或提供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以及
  • 为发行虚拟资产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通常称为首次代币发行)。

监管主要目的是规范虚拟资产交易所的常见活动和运营。虚拟资产交易所一个交易平台,允许提供或邀请购买或出售虚拟资产,以换取货币或虚拟资产,该平台在其业务中拥有货币或虚拟资产的保管、控制、权力或占有权。尽管这可能是主要的目的,但拟议受监管的业务范围将不仅仅包括虚拟资产交易所。

一些企业业务将被明确排除在外。这些是:

  • 点对点交易平台,如果该交易实际上在平台外进行,且平台不参与基础交易(即分散化交易平台)。
  • 独立业务运营的虚拟资产支付系统或托管服务。
  • 柜台交易和加密自动取款机

什么是虚拟资产?

在咨询意见书中,虚拟资产被具体界定为:

  • 以数码形式表达、计算或储存资产价值的单位。
  • 其目的(或拟议目的)是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以为货物或服务付款、清偿债项或作投资用途。
  • 并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

有资产作担保,借以稳定其价值的虚拟资产(所谓的「稳定币」),亦属受规管的虚拟资产。

虚拟资产的定义不包括:

  • 法定数码货币(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数码货币)。
  • 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和认可结构性产品)。
  • 不可转移、交易或互换的封闭式、有限用途产品(如飞行里数、信用卡奖赏、礼品卡、顾客奖赏计划、游戏代币等),亦不属虚拟资产。

本所认为如果储值设施也可被明确排除在外,那将是有帮助的。因为,一些储值支付工具的操作也可能属于虚拟资产的拟议定义范围,但是,储值支付工具有一个单独的监管制度,这一点应被承认,并适当排除,以避免拟议制度中的任何重叠。

发牌条件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发牌要求:

  • 申请人须为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方可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不具备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业实体(例如独资经营或合伙),均不符合资格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 申请人,其负责人及最终拥有人必须符合《打击洗钱条例》订明的适当人选准则。
  • 申请人须委任最少两名负责人来确保持牌人日后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规管要求,并在持牌人违反规定或不符合要求时负上个人责任。
  • 申请人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所载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 申请人必须具备操作虚拟资产交易所的技术能力和专门知识。

我们预计,香港本地注册公司的要求可能会随着咨询的进展而改变。香港的其他监管制度允许在非香港公司在香港注册营业地点的,因此没有特别理由对虚拟资产服务牌照持有人给予更严格的待遇。

会有发牌条件吗?

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可能需要遵守附加的发牌条件,这些条件应类似于证监会对其持持牌虚拟资产服务平台并可能包括:

  •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
  • 持牌人应有足够财政能力经营虚拟资产业务。我们预计这些资产要求会与证监会持牌交易所的要求相同,服务提供者应持有至少12个月的营业费用。
  • 持牌人须有良好的企业管治架构,其职员亦须具备所需的知识和经验。
  • 持牌人应以稳健的营运模式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并确保不会损害客户和公众利益。
  • 持牌人须制订适当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 持牌人须把客户资产存放于有联系实体, 借此将有关资产分隔。持牌人亦须落实适当的政策和管治程序,妥善管理和保管客户资产。
  • 持牌人须就在其平台上的虚拟资产挂牌和交易安排,落实和执行妥善的政策。持牌人容许虚拟资产在其交易所挂牌交易前 ,亦须就有关虚拟资产进行一切合理的尽职审查。我们预计这些尽职审查要求会与证监会持牌交易所的要求相同。
  • 持牌人须遵守指明的审计及披露规定,并公布经审计的帐目。
  • 持牌人须制定和实施监控政策及措施 ,监察在其平台上的交易活动,以识别、预防和报告涉嫌市场操控或违规的交易活动。
  • 牌照申请人应避免任何利益冲突。监管部门将会特别注意因从事坐盘交易而产生的利益冲突。申请人也将会被要求在公司的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使用资讯屏障和防火墙,并执行其他适当政策以避免冲突。

我们可以期待进一步的咨询和更详细的适用规范和指导方针。

谁来监管?

证监员会将处理、批给、监督及规管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证监会的监管权力包括:

  • 进入持牌人的业务处所。
  • 要求提供文件和其他纪录。
  • 调查违规情况、及对违规行为施加行政处分。
  • 委任核数师查核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和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状况。

向法庭申请禁制令,防止持牌人继续违规。

证监会还将获得以下干预权力:

禁止持牌人进一步参与任何交易 ,以及规定持牌人只可以指定的方式运作其业务

  • 限制持牌人处置其财产
  • 规定持牌人以指定方式持有财产
  •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是开放式的牌照。这意味着在牌照在证监会撤销之前仍然有效,持牌人并不需要提出任何续期申请。

申请人必须在什么时候申请?

一旦牌照可供申请,所有运营商将有180天的过渡期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任何在过渡期后未能获得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而持续运营的企业将触犯刑法。

如果平台营运者不遵守会发生什么?

任何人士无牌经营虚拟资产平台,即属刑事罪行,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七年和罚款 500 万港币。这也将涵盖任何在香港以外运营但积极在香港推广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此外法令也会涵盖任何人士在申请牌照的相关情况下,就任何事项作出虚假、欺诈、具误导性、罔顾实情的陈述或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要求的虚拟资产销售的罚则。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是否与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平台牌照相同?

证监会对于买卖证券的虚拟资产平台(“证监会持牌平台”)有几个要求。这些对证监会持牌平台施加的要求包括:

  • 证监会持牌平台需获取并提交虚拟资产的法律及监管状况的法律意见。
  • 证监会持牌平台不能为客户提供任何财务通融。
  • 证监会持牌平台的收费结构必须清晰、公平和合理。
  • 证监会持牌平台不得发布与特定虚拟资产有关的广告。
  • 证监会持牌平台必须评估客户在虚拟资产方面的知识,并负担提供适当建议的责任。
  • 证监会持牌平台必须有一份有效的保险政策。
  • 证监会持牌平台在将新的服务或活动或任何产品加入交易平台前,必须取得证监会的准许。
  • 证监会持牌平台需提交给证监会由一家专业公司拟备的月报及年审。

我们预期,一旦证监会拟备守则及指引,其中一些规定将适用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这一切意味着什么?

拟议的发牌制度将与证监会持牌交易所的现行发牌制度并行不悖。监管目标是建立一个虚拟资产交易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几乎所有的加密货币交易所都将被监管,即使它们只处理非证券或期货契约的虚拟资产。香港将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全面监管其加密货币市场的司法管辖区之一。考虑到监管的成本和负担,这些变化可能会导致香港一些虚拟资产平台考虑其在香港的业务范围。此外这些变化也可能对一些想选择香港作为其首发平台的创新初创企业带来过高的门槛。

尽管如此,一些成熟并已有特定监管架构的资产平台将被香港稳定和一致的监管环境所吸引。

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提交对咨询文件的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1月31日。一旦咨询结论获得考虑,我们预计证监会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咨询文件,并提供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更多的具体细节。加密货币将迎来一个繁忙的监管年。我们泰德威已经准备好随时提供协助。

如欲了解更多,请联络:

石川
合伙人 | 电邮

Pádraig Walsh
合伙人 | 电邮

黄颖麟
合伙人 | 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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