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ably Wrong:仲裁程序中适当通知的重要性

119月2023

一个字母「t」能有多大的影响? 显然,很多。 在一个香港仲裁公会的仲裁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书时,使用 XYZ@CHINAT.HK 而非 [email protected](亦即被申请人根据相关合同作文件送达的电子邮箱)。

这一差异足以让香港原讼法庭在G v P[2023] HKCFI 2173案中允许被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令。 法院认为通知不充分,因为尚未发送至「适用仲裁协议中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要点

该法庭裁决表明,一个看似微小的错误可能会完全损害裁决,并对仲裁当事人有重要启示:

首先,仲裁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中的送达条件。 法院强调,恰当的送达模式(尤其是启动法律程序的通知书)对于使被申请人知悉有索偿申请一事非常重要。

其次,仲裁当事人必须保存已完成适当送达的证明,无论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快递还是任何其他方式。 在该案中,特别是对于申请人来说,不幸的是,申请人并没有或无法提供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证据。 而唯一的送达证据(以及确实是使用了哪一封电子邮件)是在于裁决的本身,在没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该裁决是正确和准确的。 尽管如此,最好的证据应是电子邮件本身。

第三,法院支持仲裁的立場(“pro-arbitration”)并不能挽救未能提供适当送达的情况。 正如法院解释,尽管法院采取了鼓励仲裁的做法,但只有当裁决和其仲裁程序在结构上完好无损并且存在正当和公平的程序时,仲裁裁决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未能提供适当服务的后果可能会很严重。 在本案例中,申请人执行仲裁裁决的努力因缺乏适当的送达而受阻。 这意味着申请人可能需要重新启动仲裁程序——这一切都是因为未能发送达到合同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

作者:Doug Clark、陈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