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立遗嘱的原因——在生者之间的馈赠

275月2022

父母将房地产和资产作为预付财产或在子女成婚时的礼物转让给子女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如果父母随后未有立下遗嘱而去世,只留有后裔,无遗嘱者的遗产分配将受《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IEO”)管辖。IEO 规定,相关的预付财产须被视为用作偿付该子女应承受的剩余遗产的份额,除非有人表明任何相反意愿,或该个案的情况显示任何相反意愿。

Chan Oi Kwan v Chan Fu Wing [2022] HKCFI 941 一案涉及死者的两处物业,一处工业物业和一处住宅物业。高等法院审视了死者在其生前转让给被告儿子的住宅物业是否属于IEO定义下的预付财产。如住宅物业属于预付财产,这意味着该物业必须被纳入到并计算成剩余遗产的一部分,而工业物业应转让给原告女儿。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特委法官林欣琪资深大律师引用并重申以下原则:

  1. 证明住宅物业的转让属于IEO定义下的预付财产的责任在于原告。预付财产不能是随意付款。尽管如此,它的定义亦不限于为帮助年轻子女建立生活,或为达到较年长子女的某些需求而作出的饋贈。它包括任何可以公平地描述为给子女永久性的款项。 如被转让的是高价值的地产或资产,则会是支持该转让是预付财产的一个因素。
  2. 如上述证明成立,被告则须证明死者有相反的意图。法庭会通过审查事实和情况来确定死者是否有倾向于将有关的款项给予被告多于原告的意图,及该款项的性质。

经审视后法庭对该住宅物业提出以下见解:

  1. 在转让时,被告已经工作多年,已婚并育有子女。
  2. 被告已经购入了自己的物业并已付清按揭,与家人一起居住在该物业,而死者在转移后继续居住在住宅物业中,直到他过世。 这意味着被告没有从转让中获得任何直接利益。
  3. 住宅物业的高价值,无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于剩余财产的价值,并不代表它是一项由死者生前提供的永久性款项。
  4. 死者在将住宅物业转让给被告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都没有采取行动将工业物业转让给原告。

结合上述见解,加上原告缺乏有力的证据以及其可信度较低,法庭认为该住宅物业不是预付财产。

上述决定的意义

如果您已向您一个或以上的子女作出永久性饋贈,最谨慎的做法是制定一份带有明确规定的遗嘱,以清楚记录您的意图。此举将会大大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该饋贈是预付财产的风险。

我所在有争议和无争议的遗嘱认证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随时准备向您提供协助。

陆国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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