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何时可以拒绝登记股份转让?

295 月2020

香港公司的股份转让必须经董事会批准,但如果董事会拒绝批准怎么办? 这一决定能否遭到挑战?泰德威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业事务团队的Pádraig Walsh审阅了相关的原则指引。

主要的原则如下:

  1. 董事会有权拒绝登记某股份的转让,但董事会行使该权利时必须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
     
  2. 如果董事会决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董事则会必须于某转让文书递交公司后的两个月内向出让人和受让人发出拒绝登记转让的通知。出让人或受让人可要求得到说明拒绝理由的陈述书。随后,董事会必须在28天內提供拒绝理由的陈述书,或证明在该期限内已注册该转让。
     
  3. 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可能还包含有关董事会权利和股份转让登记程序的其他规定。

董事会拒绝登记此决定遭到反对的共同点是基于程序上的理由,或是董事会被声称没有遵守正確的企業理念或符合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出让人或受让人可以向法院提交对董事会的决定提出异议的申请。如果该申请符合充分理据,法院可以命令该公司登记股份转让。

在香港曾发生过一系列有趣的案例,这些案例都是关于法庭基于对受让人的行为或品行提出的控告而支持拒绝登记的案例。一般而言,法院不愿干涉董事会行使其酌情决定权,因此申请人将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董事会的决定并非善意。然而,如果董事因重要事实被隐瞒或重大虚假陈述情況下而被欺骗诱使登记转让,该登记可被撤销。

为便于对案例有大致的了解,请见下面的一些案例摘要:

Hero Rich International Ltd诉Benefu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 Ors [2010] 2 HKC 231一案中,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主要是基于第三方提出的指控,即出让人最初是以欺诈及不当方式获得的拟转让股份。法院批准出让人的申请并命令公司登记股份转让。董事会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该有关欺诈和不当行为的指控,公司不能仅依据第三方在没有提供进一步证据或支持下的指控制止出让人转让股份。

在Cheng Chien Kuo诉New Resources Holdings Ltd [2017] HKCU 1558一案中,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是基于公众对受让人的不当行为及其他原因而提出指控和举报。董事会拒绝的理由包括受让人和其代理人涉嫌与台湾的犯罪活动有关,以及该股份转让涉及高利贷的问题。受让人对董事会的决定提出反对,称董事会并非善意且提供的理由并非属实。法院认为,受让人无法证实董事会的指控带有恶意且有关受让人名誉的公开报道确实存在,法院没有推翻董事会的决定,股份转让並沒有被登记。

Redford International Ltd [2016] 2 HKLRD 27一案中,董事会拒绝签署任何批准股份转让登记的决议,并且没有发出拒绝登记转让的通知。对此,法院命令对该股份转让进行登记。拒绝登记股份转让的权利必须以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主动行使,而非以缄默或不采取行动的方式被动行使。因此,董事会没有以有效的方式拒绝登记股份转让。

Ngan Kwing Sun诉Top Well Industrial Ltd [2019] HKCFI 3096一案中,董事会声称出让人并非拥有该等股份的实益所有权。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的决定是有瑕疵的,因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未达到最低人数的要求。法院认为,公司章程细则要求公司将任何股份的登记人视为绝对拥有股权人士,该人士是否拥有实益权益並不是公司需考虑的问题。还有, 董事会的决定是无效的。因此,法院命令对该股份转让进行登记。

对于考虑拒绝登记股份转让的董事,我们的主要建议是:

  1. 遵循董事会会议批准该决定的程序要求,提出拒绝登记转让的通知,并(如需要)说明原因。
     
  2. 董事会应当审慎考虑拒绝登记的原因,在有充分的信息和证据证明所作决定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方可做出拒绝登记的决定
     
  3. 做好被反对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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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ádraig Wal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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