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

在香港,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

民事司法改革

诉讼往往漫长且昂贵。有见及此,香港于2009年4月2日开始民事司法改革,旨在提高成本效益,促成争议解决。在民事司法改革下,律师鼓励当事人在适当情况下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ADR),以期达成友好和解。有关调解的新订《实务指示31》,即一个常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已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实务指示31》

根据新的实务指示,当事人在诉诸诉讼前,应探索以调解解决争议的可能性。无理拒绝调解的一方,将面临不利讼费的命令之风险。实务指示为调解订立了一个框架,当事人必须依照存档调解证明书,表明他们已获建议可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实务指示还规定,送达调解通知书的一方必须列明其调解建议,而另一方必须送达调解回复书表明其立场。如回复方拒绝调解,则必须阐明原因。

什么是调解?

调解归根到底是一种在协助进行下的谈判。这是个自愿的过程,由一名受过训练的、公正的第三方即调解员协助争议各方达致一个既回应各方需求、又为各方接受的友好和解。当事各方订立的和解协议是一项具法律效力的合同。

在此过程中,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将采用促进和解性的和解决方案为主的技术,以帮助当事方产生解决方案并实现的“双赢”解决方案。 调解员在私密和保密的环境中造就各当事方面对面谈判。各方都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观点及听取对方的意见。

调解员的职责

调解员将:

  • 讨论并确定争议事项;
  • 探索各方的真正需求和利益;
  • 扩展和解方案选项,评估当中的最适当的解决方案。
  • 起草详细的和解协议,述明各方如何协议解决每一个争议事项。
  • 调解员不会将自己的决定强加给当事人,他对案情的印象与案件毫不相关。调解中的关键决策者是争议各方本身。因为调解员并不就案件作出裁决,因此不会像法官听审一样受自然公正原则约束。

为何选择调解?

世界各地的经验显示,调解有助于达成较高的和解成功率,且大多数人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调解具有很多优势,其中包括:

  • 避免对抗性法庭制度中的紧张、冲突和风险;
  • 无需就争议事项进行法庭辩论,省时又省钱;
  • 调解可于诉讼展开前或诉讼程序期间的任何阶段进行;
  • 当事双方会更愿意、会准备好遵守所达成的决定;
  • 和解条款可保持隐私和保密;
  • 和解条款可比法院有权授予的法律救济更为灵活和实际;
  • 有助延续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调解是否适合所有争议?

调解程序与诉讼有着根本不同。调解适用于大多数商业纠纷,当事各方应进行理性尝试;但有些个人争议可能因其特性而不适合调解。各方应首先对调解的适合性做审慎评估。

香港的调解

香港在某些商业领域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调解经验,建筑业就是典型例子,在过去10年间,建筑行业采用调解的比率稳健增长。家事调解在香港亦非常普遍。

我们的经验

泰德威律师(Ian De Witt)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一般调解员名册》中的认可调解员,施律德律师(Mark Side)是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的认可调解员,Joanne Brown则是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HKMAAL)的认可调解员。

近年来,施律师还担任调解员和调解各方的律师。作为调解员,他曾协助以下案件:

  • 一位著名的意大利时装设计师与一位香港立法会议员;
  • 一家新成立的香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纠纷;
  • 有关某买卖航运公司股份的申索;
  • 某玩具制造商与其公司內离任高级主管之间的纠纷;
  • 终止长期合伙的律师;
  • 寻求在不诉诸破产的情况下解决判决债务的律师。

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

专家审裁或裁定

审裁指独立第三方(通常为争议事项领域的专家)在听取双方主张后作出的具约束力的裁定。经事前协议,审裁决定通常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审裁员不受诉讼或仲裁规则约束,而审裁预期比诉讼或仲裁更快捷,价格也更相宜。

依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审裁规则,除非当事双方同意延期,否则审裁员应于获呈争议之日起56天内作出裁决。

泰德威曾与法证会计、测量、笔迹专家、索道技术总监等不同领域的多领域专家合作,在客户需要时,我们可推荐合适的专家人选。

早期中立评估

早期中立评估(ENE)是一种非正式的不损及固有权益的程序,虽未受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或获其认可,但可能有助于解决争议。

在早期中立评估过程中,独立第三方会考虑各方提出的主张,并就可能的结果或特定法律观点给出自己的意见。该意见不具约束力,但当事双方在考量如何继续进行案件时可加以采用。该意见可以作为和解基础。在取得针对某个法律观点的意见、或对审讯胜诉可能性获得更加现实的审视方面,早期中立评估尤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