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即将生效的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基金制度
237 月2020私募股权基金在为公司提供成长资金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首次公开募股前的公司和独角兽公司。过去几年,私募股权基金在整个亚太地区发展迅猛,尤其是在香港和中国内地。私募股权基金在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中也备受青睐,并已成为推动香港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作为亚洲第二大私募股权中心,香港在扩展私募股权市场方面处于有利位置。
私募股权基金比较常见的形式是有限合伙制。然而,香港现行的合伙法立法落后于许多其它司法管辖区的发展。为使香港成为对私募股权基金更具吸引力的司法管辖区,香港政府于2020年3月20日将《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简称 “草案”)刊宪。草案旨在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同时维护市场诚信并保护投资者。该草案预计于2020年8月31日生效。
泰德威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业事务部的合伙人,兼中国事务部主管的石川律师,在此分享一些对于此草案的见解。
当前的制度不足以保护私募股权基金
现行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于一个世纪前制定,自颁布以来其并未有实质性的更新。因此,现行制度不能满足现代基金的需求也就不足为奇。现行的法律未能涵盖出资、利润分配、合同灵活性和清盘机制等问题。因此,尽管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在香港筹集资金并提供咨询意见,他们通常会在开曼群岛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基金。
香港政府认识到,业界认为需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使之成为一个更灵活及方便营商的制度,以规范现代投资基金的相关事宜,并提供更多选择和多元化的架构,使基金可以在香港设立。
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主要特征
新的有限合伙基金(“LPF”)制度将由香港公司注册处管理,是一个全面的注册计划。
(a) 设立LPF
要在新制度下注册为LPF,该基金必须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LP”)通过有限合伙协议组成。LPF的名称必须包含“有限合伙基金”或“LPF”字样。草案明确禁止LPF所有合伙人为同一集团中的公司,除非在申请中作出特别声明。
GP必须为以下之一:
- 一家香港的私人公司;
- 已注册的非香港公司;
- 有限责任合伙;
- 一个LPF基金;或
- 已满18岁的个人。
另外,一个LPF必须:
- 委任一名投资经理(可以是GP本身);
- 委任一名香港审计师;
- 委任反洗钱负责人;及
- 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
(b) 合伙人之间的合约自由
新的LPF制度赋予合伙人在LPF的关键运营方面自由。
有限合伙协议中可以纳入许多事项,包括:
- 合伙人的接纳和退出;
- 权益的转让;
- 管理结构和决策程序;
- 投资范围和策略;
-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 GP的信托义务范围;及
- 基金解散程序。
特别地,各合伙人可自由商定基金的财务安排。这包括例如认缴资本、撤回认缴资本、收益分配以及合伙人的回付义务,不过,仅当LPF在撤回或分配后仍具有偿付能力时,才允许撤回认缴资本和分配利润。
(c) 法律责任
不出所料,LPF结构并未被赋予独立法人身份。在LPF中,GP对管理和控制负有最终责任,因此对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LP对基金持有的资产没有日常管理权或控制权。因此,LP的责任一般以其出资额为限。若LP参与管理基金,LP和GP将对产生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d) LP的避风港
为了在LP失去有限责任的风险与基金运作的商业现实之间取得平衡,LPF制度为LP提供了一份非穷尽的避风港活动清单。当LP从事这些避风港活动时,将不会被视为“管理”LPF。以下是避风港活动的一些例子:
- 担任LPF的代理人、成员、管理人员或雇员;
- 担任或授权某人担任GP的董事、股东、成员、管理人员或雇员;
- 与GP或其他LP或投资经理讨论或为其提供建议;及
- 参与LPF的决定,包括更改投资范围、委任及终止GP或LP 的决定。
(e) 基金的解散新的LPF制度简化了基金的解散机制。合伙人只需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的条款解散LPF。
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在合伙人或基金的债权人提出申请时,法院可下令解散LPF:
- 法庭认为某合伙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有损基金的业务;
- 某合伙人故意或持续违反有限合伙协议;
- 基金的业务只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进行;或
- 解散该基金是公正和公平的。
(f) 税务及印花税
作为激励措施,新的LPF制度还允许LPF在满足某些豁免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利得税豁免。由于LPF中的权益不被视为“证券”,当该权益被缴付、转让或提取时,无需缴纳印花税。
2020年2月,财政部长陈茂波宣布,香港政府计划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对在香港运营的私募股权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收优惠。
(g) LPF的注册及迁移
基金如欲在LPF制度下注册,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此申请必须由香港律所或香港执业律师代表GP提交。
同时,已经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条例》注册的基金,可以通过简化的程序迁移到LPF制度,此程序确保迁移不会影响基金的身份和连续性。迁移过程不会产生利得税和印花税,这是因为迁移过程不等于转移基金的资产,也不会改变基金的实益所有权。不过,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基金不允许迁移到香港。
LPF的注册不会向公众披露LP的身份。不过,载有这些信息的记录必须保存在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执法人员可在必要时查阅。
展望
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形势下,香港政府正加紧努力推动香港成为亚洲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心。同时,离岸司法管辖区颁布了各种新的法律,使得私募股权基金运营的成本增加,这促使私募股权基金考虑向在岸转移。新的LPF制度具有显著的合同灵活性和简化程序。我们期望这将激励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选择在香港安家。
该草案的影响尚待观察。随着未来的发展,我们将提供更多有关LPF制度的信息,并期待针对LPF制度的相关事宜为您提供协助。
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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