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题更新:《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082月2021

香港与内地在2020年11月27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补充安排》对现行安排进行符合《纽约公约》的精神的修订。这些修订将为在两个司法管辖区执行仲裁裁决的各方带来更清晰的指引及进一步的确定性。

《补充安排》

《补充安排》中的修正着重于四方面。

第一条 承认和执行

首先,《补充安排》澄清现行安排除了「执行」 裁决外,亦涵盖对裁决的「承认」。 在这方面,《补充安排》消除了对于在香港作出的裁决是否必须先得到承认方可在内地执行的不确定性。

第二条 取消对仲裁机构的限制

其次,现行安排受国务院法制辦公室提交的仲裁机构名单所限,在名单以外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不能依照现行安排在香港执行。《补充安排》取消了这限制,以使申请执行的关键因素由仲裁机构变成仲裁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所有仲裁裁决在《补充安排》下都可以在香港执行。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包括所选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构才能生效。 因此,《补充安排》并不适用于临时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三条 在两个司法管辖区同时执行裁决

第三,《补充安排》其中一项主要变化是允许在香港和中国内地同时申请执行裁决,最高额度为裁决判給的金额。 根据现行安排,即使裁决债务人在香港和内地均拥有资产,裁决债权人一次只能在一个司法管辖区进行执行程序。

如果裁决债务人在一个司法管辖区的资产不足以满足该裁决,裁决债权人则须承担有关时效及裁决债务人耗散资产的风险。因为在一个司法管辖区成功执行裁决后,在第二个司法管辖区对裁决债务人的资产作出执行裁决申请的时效可能已过,或是裁决债务人已经耗散在第二个司法管辖区的资产。《补充安排》的修订则为裁决债权人消除这些风险。

第四条 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

最后,现行安排连同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临时措施安排》)赋予香港及内地法院在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命令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以维持仲裁各方的现状。《补充安排》容许各方在作出仲裁裁决后并在执行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意味着两地法院在作出裁决前后都可以命令「临时」措施。

生效日期

在内地,《补充安排》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颁布的司法解释实施。在香港,《补充安排》第一条及第四条于2020年11月27日生效,第二条及第三条将会在完成《仲裁条例》(第609章)内相关条文的所需修改后生效。

《补充安排》的影响

《补充安排》在商业和法律界都得到正面评价。根据现行安排,第三者资助以及《临时措施安排》加上《补充安排》大大加强了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司法互助制度。实际上,《补充安排》部分是源自利用现行安排执行裁决的各方及仲裁领域专门人才的意见,促进通过《补充安排》。这些发展对两个司法管辖区都有利无害,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便於使用的跨境争端排解体系。

两地政府皆有意促进香港成为区内的金融中心和争端排解枢纽,尤其考虑到大湾区的发展重点。一方面,我们期望在中国进行仲裁的领域更加开放,并在受到高度关注的情况下迅速适应国际标准;另一方面,我们预计将有更多商业实体在涉及内地的争端中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这些商业实体将受益于香港商业仲裁的独立性和质量。

我们相信两地政府将继续审视现有制度,并听取从业人员的意见,以厘定相关安排日后的发展。

我们如何提供协助

泰德威律师事务代表客户在申请和反对执行仲裁裁决方面经验丰富。我们的体验是香港法院会仔细研究内地裁决的实质内容而决定是否批准在香港执行的申请。

我们准备应对不断增长的跨境裁决执行需求,并期待为客户提供服务。有任何查询,请联系麦丽仪律师卫凯文律师

麦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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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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